外遇離婚|台北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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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配偶外遇了,與配偶談及此事,也都默認了,但雙方還想再為彼此再努力一次,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民法規定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可訴請離婚,但若曾表示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未起訴,那麼就難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成功。因此,當您選擇原諒之時,務必委請律師介入進行三方和解,並確保所有人都知悉法律效果並親自簽署協議書,這樣才可以一方面保有婚姻,二方面又不至於喪失原有的權益。
 
 
Q2:我的配偶外遇了,與配偶談及此事,也都默認了,雙方有離婚共識,只是我們有了小孩,對小孩都有責任,我該如何去談離婚條件及爭取監護權?又,小孩教育費及生活費該怎麼辦呢?
A:民法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協議離婚的重點有三:1離婚協議書的擬定、離婚當事人及兩個證人簽名、離婚登記。在找律師代撰離婚協議書前,建議您先問自己幾個問題:子女姓氏要變嗎?子女跟誰住?有誰照顧?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子女扶養費有能力負擔多少?往後要如何讓對方探望子女?關於外遇離婚賠償(侵害配偶權賠償、離婚精神賠償、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您希望要求多少?接著,帶著您的想法與律師討論後,由律師整理出符合您需求之離婚條件來撰寫離婚協議書,如有必要,可準備附約(外遇賠償和解書)由律師與三方分別加以說明後再簽字,始能確保三方隱私。
 
 
Q3:我的配偶外遇了,與配偶談及此事,他不願意面對也不願離婚,但是現在的我只想離開這個家,是不是分居六個月我就可以訴請離婚了呢?
A:民法當中沒有規定分居六個月為法定判決離婚的事由,因此,無法單純以分居一段時間以上為由來訴請離婚。但對方有可能(可能性低)會提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倘您接獲開庭通知,務請由律師陪同開庭說明當初分居之正當事由,以避免對方取得勝訴判決後,將來就有可能以您持續不回家導致婚姻發生破綻,將可歸責事由轉嫁到您身上。但要強調的是,不要因此而不敢離開或分居,現代夫妻分居、分房在所多有,即便是夫妻,該有的身體自由權及行動自由還是受到尊重的,如有任何疑問均可諮詢律師加以確認,不要自己越想越怕就放棄行使自己應有權利。
 
 
Q4:我的配偶外遇了,與配偶談及此事,他不願意面對也不願離婚,我決定鼓起勇氣訴請離婚,兩造問題全部訴諸法律,離婚官司和侵害配偶權官司要打多久?
A:外遇除罪化講的是刑事,但外遇配偶還是會擔負一定民事責任,他方若要訴諸法律,並不是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而是要到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起訴狀。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有心理準備至少要花上半年,此外原告自己必須做好前置作業,也就是配偶外遇之證據整理,包含日期、時間、地點(製成表格)、影像或錄音(製成光碟)、對話截圖(必須擷取到日期、對話要上下連貫且完整)、證人名單等。另外,要特別注意蒐證過程之合法性,勿不慎觸犯妨害秘密,反被小三告刑事責任。相關書狀問題皆可諮詢律師,倘無自信可以掌握證據或上庭聲明及辯論,則建議全案委由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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