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

enlightened行政罰問題-醫療廣告enlightened
 
Q1:醫療廣告有何規範?
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令載:
一、為管理醫療廣告,醫療法訂有「醫療廣告」專章(醫療法第84條至第87條),明文規範「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法第84條)」;醫療機構所為之醫療廣告內容,除以網際網路途徑提供之醫療資訊外,以醫療法第85條第1項列示事項為限。
 
二、又,醫療機構若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其刊載內容,仍應遵守醫療法第8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備、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規定。另,該辦法第3條第1項並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此外,網路資訊內容仍不得違反同法第61條第1項本部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式及同法第86條各款之規定。
 
三、承上,即使非屬醫療法第86條各款所明列之醫療廣告不得為之方式,醫療廣告仍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第1項可刊登之內容規定,方為合法。另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醫療機構相關資訊,前開資訊之內容,除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者外,僅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備、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並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且其內容仍不得違反同法第61條本部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式及同法第86條各款之規定。
 
 
Q2:「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不可以出現於醫療廣告嗎?
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明定及其第6款公告(含疾病名稱、檢查檢驗項目、費用等)係以正面表列允許醫療廣告可刊播之事項,並未曾包括「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醫療機構若於機構內,利用其治療實績案例並以事先取得該病人同意使用之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助圖片,非屬醫療廣告行為。另醫療機構於設置之官方網站,使用前開已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完整的醫療知識資訊之一部分,亦不屬於醫療廣告。惟前開內容均不得有造假、誇大或假藉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之名進行醫療廣告。(參見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令)
 
 
Q3:醫療業務不可以有代言、促銷嗎?
任何醫療過程均有風險,且其效果亦因人而異,因此,任何人均不得代言推薦,更不應以促銷等行為刺激不必要之醫療需求,但如為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且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並符合其他醫療廣告規定,得不視為不正當之廣告宣傳方式。(參見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令)
 
 
Q4:醫療廣告有地點限制嗎?
可以在捷運站、學校附近刊登嗎? 醫療機構倘利用影音視訊頻道、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車站、大型刊板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違規醫療廣告對民眾及學童之影響甚鉅,主管機關將嚴加查辦(參見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令),故醫療機構更應嚴守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之規範。
 
 
Q5:醫療機構利用術前術後之比較影像,作為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助圖片,是否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 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函釋重點如下:
(一) 醫療機構於機構內,利用自家診療實績案例,並已事先取得該病人同意使用之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個案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助圖片,非屬醫療廣告行為。
(二) 醫療機構於設置之官方網站,使用前開已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完整醫療知識資訊之一部分,非屬醫療廣告行為。
(三) 上開內容均不得有造假、誇大或假藉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之名進行醫療廣告。
(四) 未以上開方式使用手術或治療前後圖片或影像,論屬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裁罰。
其中(二)所謂「完整」醫療知識資訊,至少應包括揭露適應症、禁忌症、處置方式的優點及缺點等4項正確資訊。其中(三)「衛生教育」之目的在於「藉由教育的方法,造成民眾知識上、態度上及行為上的改變,以期維護或改善其健康的過程,也包括遵守醫囑,執行醫學處置後之自我照顧」,不應涉及特定商品或藥物,以避免產生代言之疑慮;以此做為與醫療廣告、醫療新知及醫療知識訊息之區別認定。
 
 
Q6:診所可以利用團購或學生優惠來促銷嗎?
依據衛福部函釋,類此促銷活動屬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
依據衛福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載: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本發布令自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衛部醫字第一○五一六六六○○九號令):
一、醫療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十、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總而言之,主管機關針對醫療廣告及行銷採取非常嚴格之管制措施,無論是醫療院所或與其合作之藥商、藥局或合作企業,日後若擬辦理任何活動,仍應謹慎處理避免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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