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篇|台北刑事訴訟
Q1: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既沒公文,電話中也不告訴我警員的姓名,這是不是詐騙?
A:經驗上我們遇到的警詢筆錄通知的方式有超過一半的機會是「電話通知」,原則上只要電話中是客客氣氣地請您哪一天、哪個時間點到某警局一趟的,沒別的(操作ATM、交付錢財),幾乎都是真警察。那為什麼用電話通知而非通知書呢?因為「警察先生很忙」,他們的工作臨時性、機動性高,如果通知書寫好日期時間寄發出去(民眾有沒有接到又是另一回事),結果製作筆錄的那一天臨時有勤務必須離開警局,難道再發一次「通知書」取消嗎?萬一民眾來不及收到取消(改期)通知書呢?可以想見當民眾準時到警局但警員卻不在,肯定惹來另一波紛爭,還不如一開始就電話方式喬彼此都可以的時間。當然,如果您擔心害怕對方是否真警察,您可於電話中向警員表明疑慮並要求寄發通知書。
Q2: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可是警員電話中不告訴我誰提告、告 什麼,我不認為我有犯罪?
A:警員是不會在電話中向嫌疑人透漏告訴人身分及提告罪名的,但是我們建議 不要急著掛上電話,請多問,也許警察的回答不完整或不令人滿意,但總是會 透露一些,譬如說與案件相關的時間、地點或事件性質。有了一些蛛絲馬跡,身為事件主角的您,通常就可猜出是誰告及告什麼了。但是,重點來了,倘若您自認坦蕩蕩、警察百分百搞錯人了(這不是沒發生過喔),更應該前往澄清,此種情形請立即找律師陪同前往警局,提供不在場證明以排除嫌疑。
Q3: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大概知道是誰告我、告什麼,但我 不認為我有犯錯,也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前往警局前我該怎麼準備?
A:假使您認為事件發生錯不在您,且對方也有錯,例如雙方因某口角紛爭、消 費爭議或公路擦撞等事件引發常見的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傷害或毀損等,為 避免檢警基於對方所提供的證據資料造成誤判,前往警局說明前至少先與律師 諮詢應對方向及準備有利的證據資料前往,這樣才能平衡雙方(被告與告訴人間) 的武器地位。
Q4: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該請律師陪同嗎?
A:老話一句,律師費用的顧慮先擺一邊,前往警局前請鼓起勇氣向律師初步 諮詢應對方向及預備有利的證據資料,假如透過初步諮詢,您仍無力無法獨自面對後續整個偵調過程,建議委請律師陪同,律師陪同費用有以小時計費亦有以單次計費,詢價後須告知律師製作筆錄的日期與時間,只要被通知人、律師、承辦警員三方時間兜得攏就行了。其實,絕大多數善良老百姓一生大概就這麼一次進警局了,通常一進警局還沒進錄音錄影小房間就已經緊張到腦筋一片空白,或是明明是被害人卻反被對方告委屈到泣不成聲無法完整陳述,所以我們都會相當程度地建議讓律師陪同在旁是最好的,這樣才能從旁隨時注意筆錄正確性、最後陳述補充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Q5: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要怎麼判斷需不需要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A: 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最大的作用是「第一時間介入」。這點非常重要,您要曉 得現在所要做的筆錄,是被告第一時間的供述證據,這將會是檢察官認識案情及本案被告的第一印象,您說重不重要呢?再來,做完筆錄函送地檢署後,被告您本人以及您之後委任的律師都無法再看到筆錄內容了,這就是偵查不公開(檢方及辯方武器不平等的階段),所以,倘若您收到開庭通知(通常是做完筆錄的一兩個月後)才找律師,律師因為沒有參與警局筆錄製作過程,不知悉警方到底函送的證據及被告供述內容,而您又緊張到忘記當初筆錄自承了什麼、否認了什麼,也不知道警方要您蓋手印的證據資料裡究竟意味著什麼,那麼後續亟可能處於武器不平等的地位,而影響答辯能力。
Q6: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沒找律師陪同就自己去了,現在想想我當時說得不夠好、說錯了,或漏未提出重要訊息、證據給警方,現在應該如何補救?
A: 如果筆錄製作不到一個月,那麼最快的方式就是委請律師代撰刑事陳報狀直 接交給承辦員警讓偵查隊將陳報狀及筆錄一併函送地檢署,交付之時記得請警方在陳報狀自存本加蓋收文章。如果承辦員警手腳太快,早已移送地檢署也沒關係,請被告本人撥打電話詢問地檢署承辦股別及案號,將刑事陳報狀郵寄至地檢署該承辦股別書記官,書記官收到您的書狀就會附卷交給承辦檢察官,此外,另外要委請律師陪同開庭,檢察官都會在偵訊被告之後請律師進行辯護,這個時候律師也有機會進行補充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