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篇|台北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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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怎麼知道到哪一個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
A:衛生福利部指定的藥癮戒治機構在108-110年度共有155家,包含24家藥癮戒治核心醫院,102家藥癮戒治醫院,29家藥癮戒治診,相關資訊公布於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衛生局、毒品危害防治中心。考量未來能夠穩定地按時前往院接受治療,建議盡量找方便前往的醫療院所。
 
 
Q2:我主動去接受戒癮治療,醫療人員就會知道我有施用毒品的事實,會不會報案?
A: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可做為少年法院不付審理之參考依據。
 
 
Q3:戒癮治療的費用上萬元,有什麼方式可以減免費用?
A:衛福部每一年度會公布「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各縣市衛生局因此會辦理藥物濫用戒癮治療相關補助,建議有補助申請需求的民眾至衛福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就診,或電洽各縣市毒防中心服務專線,告知服務人員「我想申請戒癮醫療補助」。藥癮醫療終究有所花費,相關補助方案係用以補貼個案治療費, 並非完全免費。
 
 
Q4;我施用毒品的案件被移送地檢了,我不想被關,要怎麼做?
A:初犯一開始是面對觀察勒戒,觀察勒戒的意思就是要強制送到勒戒所關兩個月,工作與家庭生活將會受到嚴重的影響。觀察勒戒期間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會再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值得提醒的是,檢察官除了聲請觀察勒戒外,現在多了一種選擇,就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施用毒品的人不需要被關在勒戒所,但必需按時向醫生報到,完成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戒癮治療,因此,如果您本身對於戒癮有決心、有毅力或有家庭需要照顧的人,建議立即委請律師遞狀聲請,趕在檢察官聲請勒戒之前遞狀,畢竟法院一旦裁定,要撤銷就有困難了。
 
 
Q5: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我又被警方發現施用毒品了,後續程序又是怎麼樣?
A;如果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檢察官會依法追訴施用毒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少年法院則是裁定交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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