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台北監護權律師

enlightened未成年人監護權enlightened
 
Q1:我跟配偶鬧離婚,雙方還沒離婚登記,但因為彼此對小孩都有責任在,也都有心照顧小孩,現階段是不是可以同時協議離婚及爭取單獨監護權呢?
A:父母原則上是未成年子女的共同監護權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也有共同扶養義務,即便是夫妻離婚或分居有辦理監護權轉移,也無法免除此一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因此,當夫妻有離婚的打算,可以在正式前往辦理離婚登記前,就離婚條件(夫妻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改姓、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及扶養費議定)訂立書面協議。
 
Q2:我才剛跟配偶完成離婚登記,因為對方一直以來對小孩都沒責任感在,也沒有心照顧小孩,所以離婚後小孩一直都是我在照顧和支付扶養費用,我該如何爭取我跟小孩的權益?
A:首先,要先了解個案監護權年齡是十八歲還是二十歲(民法第12條),原則上子女成年以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存在。所以,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如果明明有扶養能力卻不願共同負擔扶養費用,另一方依法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用及請求代墊扶養費用之不當得利。此外,當初離婚時如沒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離婚後其中一方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他方也可以向法院來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Q3:我已經離婚了,小孩主要由我照顧,但對方要求探視小孩已造成我很多困擾,現階段我可以拒絕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嗎?
A:父母離婚時不管是協議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主要照顧者是不能剝奪子女與非主要照顧者之生父或生母間親情互動的權益。如果身為主要照顧者之父或母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著想,認為有特別限制他方的會面交往方式或頻率之正當理由,建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要避免基於惡意私圖以不正當方式剝奪、斷絕所有子女與其他監護權人間任何聯繫的機會,不但不利於善意父母之認定,且容易觸犯略誘罪。
 
Q4:我已經離婚了,與前配偶所生的小孩主要由我和再婚對象一起照顧,既然前配偶根本沒有養育小孩,我要如何避免前配偶年老後突然找小孩負扶養義務呢?
A:因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會因為離婚、再婚、有無同住及有無扶養事實而有所改變,所以,偶爾會發生小孩未成年時,生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但卻在年老後要求久未見面的子女扶養,而造成子女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來解決。因此倘若再婚對象是個有責任感與愛心的人,或許可以透過法律上的繼親收養程序解消原本小孩與前配偶的親子關係,在現任配偶及小孩間建立起新的親子關係(包含監護、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一併移轉),不失為一解決方式,惟收養有一定法定要件要審核,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整理文件再提出聲請。
 
Q5: 我跟配偶無法相處且已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只因離婚條件談不攏導致到現在仍無法正式離婚,我可以先爭取監護權嗎?
A: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但依照這樣的情形,婚姻存續但卻分居多時,終究還是要解消婚姻關係,建議一方透過訴請離婚,同案請求一併酌定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包含監護權判定、姓氏變更、扶養費用負擔、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做一次性的解決比較實際。
 
Q6:如果我跟配偶有離婚合意,只有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方面無法達成合意,可不可以單單就這部分上法院呢?法院又如何判定監護權呢?
A:可以的,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定,法院會從很多面向來觀察,例如嬰幼兒會盡量判給生母、尊重已有表達能力子女之意見、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為原則、盡量不去改變原有照顧模式及環境等,還有最重要的就是父母有無實際上照顧的意願及對未來生活的規劃。總而言之,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原則越是抽象,在訴訟(非訟)中就更須以具體的證據資料來攻防,建議一開始就委請律師提出聲請狀,可達事半功倍之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