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篇|台北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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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既沒公文,電話中也不告訴我警員的姓名,這是不是詐騙? 
A:經驗上我們遇到的警詢筆錄通知的方式有超過一半的機會是「電話通知」,原則上只要電話中是客客氣氣地請您哪一天、哪個時間點到某警局一趟的,沒別的(操作 ATM、交付錢財),幾乎都是真警察。那為什麼用電話通知而非通知書呢?因為「警察先生很忙」,他們的工作臨時性、機動性高,如果通知書寫好日期時間寄發出去(民眾有沒有接到又是另一回事),結果製作筆錄的那一天臨時有勤務必須離開警局,難道再發一次「通知書」取消嗎?萬一民眾來不及收到取消(改期)通知書呢?可以想見當民眾準時到警局但警員卻不在,肯定惹來另一波紛爭,還不如一開始就電話方式喬彼此都可以的時間。當然,如果您擔心害怕對方是否真警察,您可於電話中向警員表明疑慮並要求寄發通知書。 
 
 
Q2: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可是警員電話中不告訴我誰提告、告什麼,我不認為我有犯罪且一頭霧水該怎麼辦?做筆錄流程為何?筆錄範本? 
A:警員是不會在電話中向嫌疑人透漏告訴人身分及提告罪名的,但是我們建議 不要急著掛上電話,請多問,也許警察的回答不完整或不令人滿意,但總是會透露一些,譬如說與案件相關的時間、地點或事件性質。有了一些蛛絲馬跡,身為事件主角的您,通常就可猜出是誰告及告什麼了。但是,重點來了,倘若您自認坦蕩蕩、警察百分百搞錯人了(這不是沒發生過喔),更應該前往澄清,此種情形請立即找律師陪同前往警局,提供不在場證明以排除嫌疑。做筆錄的流程(筆錄範本)簡單說有三大部分:確認年籍身分及權利告知(記得要帶身分證去)、確認犯罪事實及證據提示(警員常一題多問,要特別注意題目中有無時間地點錯置,必須當場請警員更正)、最後補充陳述及提供有利證據俾供調查(此部分是自由發揮,可請律師協助)。 
 
 
Q3: 我接到警察通知書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大概知道是誰告我、告什麼,但我不認為我有犯錯,前往警局前我該怎麼準備?做筆錄注意事項? 
A:假使您認為事件發生錯不在您,且對方也有錯,例如雙方因某口角紛爭、消費爭議或公路擦撞等事件引發常見的妨害名譽、妨害自由、過失傷害或毀損等,為避免檢警基於一造所提供的證據資料造成誤判,強烈建議前往警局說明前至少先與律師諮詢應對方向及準備有利的證據資料,甚至由律師陪同做筆錄,這樣才能平衡雙方(被告與告訴人間)的武器地位。如常見的詐欺被害人被檢警當成人頭帳戶被告進行調偵查的案件,很多人都以為線上簡單問一問律師就叫做諮詢,然一般線上免費諮詢的律師不會花時間深入研究個案,僅大致說明未來可能面對到的程序問題,最務實的作法仍舊是要帶著所有對話截圖、帳戶金流等證物與律師預約面談諮詢,釐清詐欺細節、手法、對接的人物、時間歷程以製作書狀及證據清單,才能實際對案件有所幫助,倘若一開始警詢筆錄或偵訊筆錄沒有主動提供任何有利證據請求調查,一旦經偵查組檢察官以卷內現有事證認定為詐欺、洗錢之幫助犯而起訴,再去找律師在法院力抗公訴組檢察官,就必須花上加倍的時間精力及律師委任費,實在得不償失。 
 
 
Q4: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該請律師陪同嗎?做筆錄權益有哪些?  
A:老話一句,律師費用的顧慮先擺一邊,前往警局前請鼓起勇氣向律師諮詢應對方向及預備有利的證據資料,假如透過線上免費的初步諮詢,您仍無力無法獨自面對後續整個偵調過程,建議委請律師陪同,律師陪同費用有以小時計費亦有以單次計費,詢價後須告知律師製作筆錄的日期與時間,只要被通知人、律師、承辦警員三方時間兜得攏就行了。其實,絕大多數善良老百姓一生大概就這麼一次進警局了,通常一進警局還沒進錄音錄影小房間就已經緊張到腦筋一片空白,或是明明是被害人卻反被對方誣告委屈到泣不成聲無法完整陳述,所以我們都會相當程度地建議讓律師陪同在旁是最好的,這樣才能從旁隨時注意筆錄正確性(當事人陳述時律師在旁確認警員是否打出來的內容與陳述一致)、注意筆錄提問(律師可從警員筆錄提問方式判斷對造提告的時間、地點、行為確認罪名及提告範圍,有助擬定辯護計畫)、確認卷內現存證據(積極證據是否不足、翻拍畫面是否為本人、原不利證據有無可能反成為有利證據、證據是否偽造)、最後陳述補充(律師此時可為法律上陳述,有時可幫助檢察官一拿到移送資料就可以直接下不起訴處分)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提供證人名單或直接提出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 
 
 
Q5: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要怎麼判斷需不需要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做筆錄完一定會開庭嗎?做筆錄後就能不起訴嗎?
A: 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最大的作用是「第一時間介入」。這點非常重要,您要曉得現在所要做的筆錄,是被告第一時間的供述證據,這將會是檢察官認識案情及本案被告的第一印象,您說重不重要呢?再來,做完筆錄函送地檢署後,百分之九十以上還是會開偵查庭(另外百分之十明顯犯嫌不足或撤回告訴),換句話說,去警局做筆錄是被告與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唯一有時間完整陳述(大部分情形是員警比檢察官有耐心聽)及提出有利證據的階段,畢竟是案件發生之初始而常常被錯過,這就是為什麼委請律師陪同警詢是刑事案件中 CP 值最高的部分(費用最低但效果最好)。倘若您收到地檢署的開庭(偵查庭)通知(通常是做完筆錄的一兩個月後)才找律師,律師因為沒有參與警局筆錄製作過程,不知悉警方到底函送的證據及被告供述內容,而您又緊張到忘記當初筆錄自承了什麼、否認了什麼,也不知道警方要您蓋手印的證據資料裡究竟意味著什麼,那麼後續亟可能處於武器不平等的地位,而影響答辯能力,要爭取不起訴處分會變得困難重重。 
 
 
Q6: 我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局做筆錄,我沒找律師陪同就自己去了,現在想想我當時說得不夠好、說錯了,或漏未提出重要訊息、證據給警方,現在應該如何補救? 
A: 如果筆錄製作不到一個月,那麼最快的方式就是委請律師代撰刑事陳報狀直接交給承辦員警讓偵查隊將陳報狀及筆錄一併函送地檢署,交付之時記得請警方在陳報狀自存本加蓋收文章。如果承辦員警手腳太快,早已移送地檢署也沒關係,請被告本人撥打電話詢問地檢署承辦股別及案號,將刑事陳報狀郵寄至地檢署該承辦股別書記官,書記官收到您的書狀就會附卷交給承辦檢察官,此外,另外要委請律師陪同開庭,檢察官都會在偵訊被告之後請律師進行辯護,這個時候律師也有機會進行補充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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