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導入-醫療法篇(二)
一、 保密義務(應特別注意行政雙罰且另有民刑事責任)
醫療法第72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第107條: 「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第115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依上開規定,保密義務是規範整個醫療機構內所有人員,不論有無醫事人員資格均應對這部分受嚴格教育訓練,尤應以書面告知其違反保密義務之法律後果,建議機構保留相關定期訓練紀錄。特別注意,機構內不具醫事人員身分之佐理員人數有時甚至較醫事人員多,常因業務接觸病人資料(如掛號、整理病歷夾、傳送病歷),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同樣受保密義務拘束。醫療機構如計畫導入電子病歷,應確認電子病歷系統設有分層權限及個資遮掩,如此可避免員工輕易觸法。此外,術前術後照片屬病歷一部分,有關電子影像及電子同意書應在系統中與其他病歷資料納入同一保存年限管控,不能單獨管理或提早刪除。
二、 病人調閱病歷權
醫療法第74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
由於「無故拖延或拒絕」均違法,違者依§102 處罰鍰,醫療機構應建立病人申請病歷複製的書面SOP,含受理流程、回覆期限(建議14日內)、費用標準。應注意術前術後照片屬病歷一部分,機構同樣有保存義務,病人當亦有權申請複製。計畫導入電子病歷之機構應確認系統能以病人可讀取之格式(如PDF)提供。如為病人之代理人申請時,應確認授權書或法定代理關係,於系統上建立身分驗證程序(身分證明、授權書),並留存申請紀錄。應注意,上述規定申請主體不包含警察機關、保險公司或其他機關,如有任何調閱請求,除非持有書面法令依據(法院令狀或明文法律規定)始能配合,口頭請求應予拒絕。